关于做好党费收缴工作的通知
各党(总)支部:
为做好党费收缴工作,根据中组部关于党费收缴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员工工资理顺后的实际,对2011年党费收缴工作作如下通知:
1、从2011年1月份起,在岗党员每月以岗位工资减去个人所得税后的数额为基数,按0.5%的比例交纳党费;离休、退休、内退、工伤、劳保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基数,按0.5%的比例交纳党费;流动党员每月按5元交纳党费。
2、党费按月计算到元,省去尾数。例:党员某,岗位工资2200元,个人所得税(200应交税部分×0.05税率)=10元,缴纳党费基数(2200-10)=2190元,应交党费(2190元×0.5交纳党费比例)=10.95元,省去尾数后应交党费为为10元
3、各支部应认真做好党费收缴工作,党费收缴后,于每季最后一个月的15日之前将本季度的党费上缴公司党委办公室。党委办公室汇总后上缴上级党委。
4、注重关心困难党员,生活困难的党员,经本人申请,所在党支部同意,报党委批准,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5、党费收缴工作是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各支部应在2月底前将本支部2010年党费收缴情况采用会议、公示栏等方式进行公示。并对公示的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记录在案,以备后查。
党委办公室
2011年元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