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党员在生产经营中的模范带头作用,促进项目工程各项目标的实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员先锋工程是由党员负责或党员起主导作用,经党委命名,以实现质量、安全、进度、效益等工程承诺为目标的单项或群体工程,是企业党建工作与生产经营相结合的活动载体。
第三条 党员先锋工程申报条件
公司各施工项目,凡符合下例条件的均可申报为党员先锋工程:
(一)合同价款在500万元以上;
(二)单项工程或群体工程;
(三)项目负责人是中共党员或党员在三名及以上(包括预备党员);
(四)党员在创建优良工程、实现安全文明工地或发挥党员模范带头作用等方面有书面承诺目标。
第四条 党员先锋工程的申报
(一)党支部根据党员先锋工程条件填写申报表;
(二)党群工作部对申报表进行审核后报公司党委;
(三)党委批准;
(四)党群工作部备案;
(五)党员先锋工程申报的时间。一般情况下应在工程正式开工、党员项目负责人或三名党员到位后的两个月内。
第五条 党员先锋工程的授牌
(一)党委审核批准后30天内授牌;
(二)党委委派一名领导现场授牌;
(三)党员先锋工程负责人宣读党员先锋工程承诺书;
(四)党员先锋工程牌匾固定在工地现场办公室外明显位置。
第六条 党员先锋工程的撤销
有下列情况出现时可以撤消党员先锋工程称号,收回“党员先锋工程”牌匾。
(一)党员先锋工程申报时的条件已不具备,如工地项目负责人变更后新任项目负责人为非党员,党员调离所在工地,党员数量不足且不起主导作用时;
(二)工程施工方发生变更;
(三)公司党委或所在党支部认为已不具备党员先锋工程条件时。
第七条 党员先锋工程的检查考核
(一)党员先锋工程的日常检查考核由生产经营系统统一进行,党委可派人参加,但不单独组织;
(二)每次检查后,负责检查的部门应将检查结果报公司党委;
(三)每年七一前党委组织对党员先锋工程进行一次综合考核,主要考核党员先锋工程承诺目标实现情况,党员在创建党员先锋工程中发挥作用的情况,项目部党员的活动情况,党支部在党员先锋工程活动中的指导情况等。
第八条 党员先锋工程的评比表彰
党员先锋工程是党内创先争优活动的组成部分,每年七一前结合先进党支部,优秀共产党员的评选表彰,对已备案的党员先锋工程进行星级评比,对评出的星级党员先锋工程,党委将比照优秀党员标准,给予表彰奖励。
星级党员先锋工程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党员先锋工程命名在两个月以上;
(二)公司生产经营系统检查综合排名在15名之前(历次检查平均排名);
(三)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未受过政府有关部门有关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的处罚;
(四)党员先锋工程中的党员能较好发挥党员模范带头作用。
第九条 党员先锋工程日常活动由所在党支部负责,所在党支部要结合工程实际加强对党员先锋工程的领导,发挥好党员先锋工程中共产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
第十条 党员先锋工程竣工后,党员先锋工程称号自行终止,其牌匾交回公司党群工作部。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群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