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导航
财税法规治安消防市场法规工程法规工商行政人资法规诉讼法规政研观察行业新闻
法制宣传2012.01期
作者:孔德伦 来源:法律事务部 发布时间:2012年08月16日 点击数:

 

  实务问答

  一、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了竣工结算报告,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提交的结算书审定是否有时间期限?

  答:这个问题是施工单位非常关心的一个问题。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看当事人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对发包人审定结算书的时间是否有约定,如果有约定当然应该遵从约定。参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通用条款33.2条规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因此,采用示范文版的对此有明确的约定。除此之外,财政部、建设部的第369号文件《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1、500万元以下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

  2、500万元—2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

  3、2000万元—5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

  4、5000万元以上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

  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审查完成。”

  但是,财政部、建设部的第369号文件《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不属于法律、法规,不能直接作为法律依据引用,除非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结算适用该文件。

  二、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从而造成承包人损失。承包人提交损失报告后,发包人未按合同通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回复,是否可以以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确定的赔偿数额作为最终索赔依据?

  答:对于此项索赔,应该先看99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及《山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相关约定,关于索赔规定在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36条。36.2款规定:“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通知;

  (2)发出索赔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因此,如果承发包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是按照99版示范文本或《山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来签订的,如果承包人索赔事件发生后28内,承包人向发包人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并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而发包人没有作出任何答复,那么就可以以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确定的赔偿数额作为最终索赔依据。


收藏】【打印文章
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