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导航
通知公告集团要闻基层动态企业视讯工程简讯热点专题
关于对集团公司2012年计划冬期施工项目申报通知
作者:赵峰 来源:集团公司质量安全部 发布时间:2012年10月26日 点击数:

  集团公司所属各基层单位、项目部:

  为保证在建工程冬期施工质量,根据《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JGJ/T104-2011、太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并建监字[2012]17号)文件要求,拟对集团公司所属项目工程冬期施工作出如下规定:

  一、在建工程原则上不得进行冬期施工

  二、省、地市、集团公司重点工程,保障性安居工程,百校兴学等涉及经济发展、保障民生的工程项目,确需进行冬期施工可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申报:

  1、凡按工期计划准备今年冬施的项目,必须在10月31日之前,按要求到集团公司质量安全部进行申报审查。

  2、填写单位工程冬期施工项目申报检查表(见附表一),附工程性质证明文件和进行冬季施工必要性说明(太原市范围内工程需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出具,外地工程由基层单位提出,行政负责人审核,集团公司主要领导审批)

  3、凡需冬期施工的建筑工程,应严格遵守“太原市冬期施工质量保证措施的暂行规定”的要求。

  4、冬期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市站《关于确保工程主体结构混凝土施工工期和质量控制的几点要求》(并建监字[2011]17号)及《关于实施三个新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的通知》(并建监字[2011]18号)文件要求。当最低温度低于-15℃(含-15℃)时,混凝土工程不得施工;当最低温度低于-10℃(含-10℃)时,砌体工程不得施工。

  5、冬期施工期间,一律不得进行室外抹灰施工。室内进行抹灰必须有采暖措施,确保施工环境温度不低于5℃,否则不得施工。

  6、为保证混凝土冬期施工质量,冬施混凝土构件在冬施期间不应拆除模板。混凝土结构的墙、柱等竖向构件不能与楼板等水平构件一次浇筑,且无可靠保温、防风措施时不得施工。

  三、冬施工程未进行申报或质量安全部审查未通过擅自进行冬期施工的或质量安全部在对冬施工程检查中发现未按照冬施方案施工的,集团公司将责令项目部立即停止施工,并追究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涉及到经济责任的,除赔偿建设单位相关损失外,集团公司将执行上限处罚。

  四、经过申报审查批准的冬期施工的建筑工程,在第二年的集团公司春季复工大检查中,要对冬期施工的部位进行复查,回弹混凝土强度,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步工序施工。

点击下载:

附件1:单位工程冬期施工项目申报检查表

附件2:太原市冬期施工质量保证措施的暂行规定

附件3:《关于确保工程主体结构混凝土施工工期和质量控制的几点要求》(并建监字[2011]17号)

附件4:《关于实施三个新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的通知》(并建监字[2011]18号)


收藏】【打印文章
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