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部分:
用于说明制定的目的根据及原则精神。一般写目的、根据、程序、适用范围、主管部门、基本原则等六要素。或者叫调整范围,适用对象,主管管辖,基本方针,基本原则,隶属关系,基本要求,主要制度,主要任务,一般规定,特别规定,其他规定等。
二、分则部分:
是全文的主体部分,由具体的规范和执行办法,奖罚两个要素构成。可分章节写,一般写机构、职责、职能、权利、义务、方式、任务、措施、条件、标准、要求、程序、步骤、惩处、罚则、奖惩、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内容。
三、附则部分:
是主体部分的补充说明,由解释权、修订权、施行日期三个要素构成。一般写含义解释,用语含义,立法委托,授权管辖,废止条款,期间计算用语,解释责任,施行生效日期等。
规章写法有三则式、章条式、条例式、表格式、并排要句式。无论是分章列条法,还是逐条贯通法都是按照逻辑关系递进式写,招投标法肯定是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这个顺序写的。因为先有招标,才有投标,投标后才开标、评标、中标。制定规章制度是一项严密科学的系统工程,应当做到:一是条款周齐不漏项;二是前后一致不矛盾;三是分项合理;四是排序得当;五是首句标其意,加小标题或立主旨句,显出眉目。条款排序一般是先总后分、先主后从、按时间顺序、习惯顺序、讲究逻辑性。并排要句式一般按先总纲后细目、先一般后个别、先原则后具体、先通例后例外的基本顺序展开。
规章编写层次最多是为则、章、节、条、款、项、目等七个层次。编排章节条款时要用“则断章连”和“章断条连”的方式标识顺序号。文无定法和文有定法都是对的,它们不是一组反义词,它们之中的“法”所包含的意义不同。文有定法指文章先写什么,后写什么,此事、彼事,如何安排,开头、结尾、过渡、承接、构思、组合、详略如何,都属于结构,都应遵循一定规律,但每篇文章的结构并不都是一个固定套路模式,并不是每个部分都必须生搬硬套,也就是文无定法。
在一般情况下第一章第一条都是写目的和根据的,但也有只写目的没有写根据的,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治安处罚法,交通安全法,税收征收法,收养法,电子签名法,产品质量法等都是仅写目的而已,就是写目的表述也有不同,婚姻法就是一例。还有第一条直接写适用范围,如国籍法。选举法、戒严法是只写根据,没写目的,而继承法是先写根据后写目的,一般规定,特别规定,其他规定有的放在总则部分,有的放在分则部分,分则部分最后一章一般写监督检查,法律责任,根据内容要求不同,有的写惩处(兵役法),有的写罚则(邮政法),有的写处罚(入境出境管理法),大部分规章一般写罚则,还有写执法监督(治安管理处罚法),有的写奖惩(监狱法),等等不一一赘述。
此外,写规章要用直笔,不用曲笔,用说明式表述,不用论证式,不用描绘修饰,不用叙述写法,不用口头语言和方言,不用模糊语言等,在手法上不用比喻、拟人、夸张、排比、对偶、反复、设问、反问、引用、对比、借代等表达方式,也不用因为所以,不但而且,只有才能等复句,不用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等语言,不用记叙、描写、抒情、议论性语言。语言要明快、语气要坚决、应当使用祈使句肯定句,不拖泥带水。公文语言,应用文语言,规章语言是有区别的,在写作实践上要注重学习,不断领悟,才能有所提高和进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