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 现场金属架(照明灯架、塔吊、施工电梯等垂直提升装置、高大脚手架)和各种大型设施必须按规定装设避雷装置。
152. 三级安全教育是指公司、项目经理部、施工班组三个层次的安全教育。
153. 外用电梯底笼周围2.5m范围内必须设置牢固的防护栏杆,进出口处的上部应根据电梯高度搭设足够尺寸和强度的防护棚;外用电梯与各层站过桥和运输通道,进出口处尚应设置常闭型的防护门。
154. 外用电梯的安全装置包括制动器、限速器、门联锁装置、上、下限位装置、断绳保护装置、缓冲装置等。
155. 高处作业是指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156. 高处作业危险部位应悬挂安全警示标牌。夜间施工时,应保证足够的照明并在危险部位设红灯示警。
157. 移动式操作平台台面不得超过10㎡,高度不得超过5m,台面脚手板要铺满钉牢,台面四周设置防护栏杆。平台移动时,作业人员必须下到地面,不允许带人移动平台。
158. 交叉作业人员不允许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要做到上部与下部作业人员的位置错开,使下部作业人员的位置处在上部落物的可能坠落半径范围以外,当不得满足要求时,应设置安全隔离层进行防护。
159. 基坑工程监测包括支护机构监测和周围环境监测。
160. 地下水的控制方法主要有集水明排、真空井点降水、喷射井点降水、管井降水、截水和回灌等。
161. 木工机具安全控制要点:不得使用合用一台电机的多功能木工机具;平刨时严禁拆除安全防护手装置进行刨削,严禁戴手套进行操作。 作业人员不得站在和面对锯片离心力方向操作,手不得跨越锯片。
162. 钢筋冷拉场地应设置警戒区,设置防护栏杆和安全警示标志。
163. 料斗升起时,严禁在其下方工作或穿行。高压线下两侧10m以内不得安装打桩机。
164. 建设工程合同按照承包工程计价方式可分为: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
165. 固定总价合同一般适用于施工条件明确、工程量能够较准确地计算、工期较短、技术不太复杂、合同总价较低且风险不大的工程项目。
166. 合同价款的调整分布分项工程量清单:设计变更、施工洽商部分据实调整。
167. 按照索赔的目的可以将工程索赔分为费用索赔和工期索赔。费用索赔的费用内容一般可以包括人工费、设备费、材料费、保函手续费、贷款利息费、保险费、利润及管理费等。
168. 专业分包合同中承包人应当在接到分包人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分包人。
169. 分包人应在工期延误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报告。
170. 承包人应提供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供分包人查阅。当分包人要求时,承包人应向分包人提供一份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的副本或复印件。分包人应全面了解总包合同的各项规定(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
171. 劳务报酬的约定有如下三种方式:固定劳务报酬(含管理费);约定不同工种劳务的计时单价(含管理费),按确认的工时计算;约定不同工作成果的计件单价(含管理费),按确认的工程量计算等三种约定。
172.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173. 手提式灭火器应使用挂钩悬挂,或摆放在托架上、灭火器内,其顶部离地面高度应小于1.5m,底部离地面高度宜大于0.15m。
174. 做好成品保护是保证工程实体质量的重要环节,是施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175. 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时,应采用隔离、洒水等措施,并应在规定期限内将废弃物清理完毕。建筑物内施工垃圾的清运,必需采用相应的容器倒运,严禁凌空抛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