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修改的主要意见
(一)合并
合并分整体合并、部分合并、分解合并。整体合并就是把性质相同、内容相近的以及后来制定的补充办法、补充规定合并到一个主要制度中。部分合并就是把不宜整体合并的制度中可以合并的部分合并到主要制度中。分解合并就是可以把一个制度分解后分别合并到相关制度中。一般讲一个部门应该有一个主制度体现职能管理基本要求,在主制度不能涵盖本部门职能全部制度时,可以再行制订其他具体制度。
(二)撤销或废止
撤销或废止分为全部撤销废止、部分废止和撤销。主要对管理对象已经不存在,管理办法已经过时,管理制度已经不适用的可做全部撤销或废止。部分过时、部分不适用就做部分撤销或废止,撤销废止要实事求是,不能图省事嫌麻烦简单化处理,特别要注意保留撤销废止制度中有价值、有实用性的内容。整体或部分撤销废止,但其中合理管用的内容可以并在他项制度中。
(三)增加
就是根据现代企业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要求,根据企业发展新情况、新变化需要增加制订的制度。这部分内容涉及各系统各部门,都需要增加、需要改进、需要完善。有的需要整件增加,有的需要部分增加,有的需要增加某些章节条款,需要增加量最大最多的是股东会规则、股东会工作制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制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制度、董事监事选举办法、股权管理办法、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制度、年度利润分配制度、公司财务检查办法、监事提案办法、经营风险预控办法、绩效考核办法、职工奖惩办法、领导班子议事回避制度、工会经费审查办法、企业采购招标制度、审计制度等等,需要部分增加新内容、新条款如公章用印办法,我们在公章的形状上做了不少文章都没有解决问题,坏账核销、工伤认定处理等需要进一步明确程序条件、依据、证据、责任承担等条款,审计制度、回避制度、技术仪器管理制度、奖金制度等都应当有一个新的思考,新的设计,过去有制度但不完善,有漏洞,应当从制度层面想办法解决。合理怀疑是法律思维,是应该的、必要的、正常的,但无端猜忌是有害的,我们要从制度层面避免怀疑,堵塞漏洞。增加部分需要有关部门认真研究,抓好立项、选题、初拟、论证等工作,要保证该有的都有,不缺不漏,形成一套企业制度体系。

